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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兆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兆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云。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被告河南省鑫兆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兆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公司支付的车价款54902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鑫兆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情况,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诚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启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