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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催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陶志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鄞催字第70号申请人:山东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志远。委托代理人:刘丛。申请人山东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1030005123440094、出票人宁波朗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江北裕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天长市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天长市万佳包装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行农行宁波高桥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4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文生审判员  缪 苗审判员  郑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