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关小娜与方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小娜,方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2085号原告关小娜,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昉,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关小娜与被告方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大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小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小娜诉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因被告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不给。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关小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2013年2月5日被告方昉向原告关小娜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的事实。被告方昉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关小娜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分析、认定:被告方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关小娜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方昉向原告关小娜借款20000元,并于2013年2月5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关小娜20000元整(贰万元整)。特此证明。方昉,2013.2.5”。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方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告关小娜以被告方昉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提起诉讼,该《借条》的形式要件具备、意思表示明确,能够证明被告方昉向原告关小娜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方昉向原告关小娜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关小娜请求被告方昉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小娜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方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西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