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某某、黄某某的行政处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5-1。法定代表人梁健,该委主任。被执行人程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黄某某作出的(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程某某、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某某、黄某某未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年长计生征字第4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