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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军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郑州科技职业学院。定代表人刘文魁,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州科技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3601029.9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州科技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3601029.9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新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