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文辉与戴雷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辉,戴雷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辉,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戴雷芸,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戴雷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42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雷芸钱款人民币160,574.5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