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颜廷明与曲阜市六合木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明,曲阜市六合木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初字第1504号原告颜廷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六合木制品厂负责人庞龙江,厂长。委托代理人庞冬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明与被告曲阜市六合木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刘洪利审判员 周祥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