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乐与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蔚,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