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越秀区城市建设公司诉被告胡超堂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胡超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蔚。委托代理人:李竞贤,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超堂,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诉被告胡超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思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