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绍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上诉人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傅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傅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