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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刑一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殷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刑一终字第33号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临颍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2013年3月24日被临颍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浩淼,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宋延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做出(2013)临刑初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30.02元。被告人牛某某不服,以“其没有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二审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建审 判 员  蔡宁宁代理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志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