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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础强与成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础强,成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陈础强,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被告成瑶,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原告陈础强诉被告成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础强起诉认为,成瑶向陈础强借款20000元,并出具《收据》确认。但借款期满后,至今成瑶拒不清还借款,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至2013年8月24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础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被告身份证及人口信息查询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及收据一份,证明2013年3月25日向被告出借20000元,约定月利息2%,部分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部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被告成瑶在诉讼中既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答辩。被告成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陈础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陈础强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陈础强与成瑶经朋友介绍认识。成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础强借款20000元。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陈础强于当天通过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向成瑶出借20000元,成瑶向陈础强出具《收据》对此予以确认。上述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成瑶向陈础强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而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该20000元借款已届还款期,故陈础强请求成瑶清还20000元并自借款出借之日(2013年3月25日)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13年8月24日(经核算为5个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成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础强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3月25日起计至2013年8月24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拖欠的本金部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成瑶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陈础强预交,被告成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迳付给原告陈础强,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韬审 判 员  黄建宇代理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丽阳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