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执民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建银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银,金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瑞执民字第399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银。被执行人金春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瑞陶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春荣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源口村秀源东路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030**,土地登记地号:22-19-3-22)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2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起拍价20.6万元、17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4年1月4日10时,竞买人王建武以最高价18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源口村秀源东路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030**,土地登记地号:22-19-3-2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建武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建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建武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