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张艳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张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被执行人张艳敏。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张艳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18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桂芬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55.79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1640.79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普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朋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