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宪乙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宪乙,关庆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二终字第00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宪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庆斌。委托代理人:关庆云。上诉人李宪乙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宪乙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宪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宪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宪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淑晶代理审判员 姜艳艳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