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何军、蔡艳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军,蔡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何军。申请人蔡艳波。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何军、蔡艳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新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12月28日9时40分,申请人蔡艳波驾驶鄂E9V1**小型客车在秭归县茅坪镇永久香路段,撞上何军驾驶的鄂EX92**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蔡艳波负全部责任,何军无责任。2013年12月28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何军的车辆修理费1300元由蔡艳波赔偿,定于2014年1月5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蔡艳波、何军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