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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俚达与苟光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俚达,苟光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俚达,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苟光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俚达诉被告苟光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俚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俚达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耀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