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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恢字第11号刘某申请执行韩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地审判员 刘  建  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