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尉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恢字第11号刘某申请执行韩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巴民一终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宪 科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地审判员 刘 建 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