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伟伟与殷志刚、殷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伟,殷志刚,殷红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4432号原告王伟伟,生于1984年。被告殷志刚,生于1980年。被告殷红许,生于1978年。原告王伟伟诉被告殷志刚、殷红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殷志刚、殷红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伟伟承担。审判员 张继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