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立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白莹与李宝荣、职爽、职昕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莹,李宝荣,职爽,职昕,XX惠,白谦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莹,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荣,女,l94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爽,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昕,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XX惠,女,l92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白谦,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白莹与被上诉人李宝荣、职爽、职昕、原审被告XX惠、白谦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民初字第1852-1号民事裁定,驳回白莹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白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莹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市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XX惠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白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白莹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被告XX惠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宝荣、职爽、职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0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的2间房屋的所有权归李宝荣、职爽、职昕、XX惠、白谦、白莹共有(该判决书已生效)。现李宝荣、职爽、职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济南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XX惠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XX惠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白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