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531号原告:赵某,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原告赵某刘海燕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