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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道会与王道福、被上诉人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道会,王道福,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会,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蔡景文,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福,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孔维钊,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曹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道会、王道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道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景文,上诉人王道福委托代理人孔维钊、李靖,被上诉人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王道福,被上诉人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道会原审诉称:2012年4月8日16时许,淮南市商贸广场A1楼东门面房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原告租赁给董拥军经营的阿依莲专卖店被烧,造成董拥军提前解约退房租金36000元,并导致原告几个月无法将房屋租赁出去,这场火灾共让原告损失114天房屋租金,共计损失房租金187393元及房屋修缮款35000元。原告认为,是被告对所经营的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管理不善而发生火灾,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当赔偿责任。现陈道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租损失187393元,房屋修缮费35000元,合计222393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王道福原审辩称:1、被告王道福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承租的房屋本身不具备消防条件,自身应当承担过错;4、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有重复计算之嫌疑,具体在代理意见中详述;5、原告既然没有房租损失了,就不存在店员工资损失。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辩称:1、虽然我公司是物业管理者,但我公司对本起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王道福对自己的仓库管理不善,应当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相关的依据,不应当支持;4、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道会系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10#、11#、12#门面房所有人。被告王道福系商贸文化广场蜘蛛王皮具店业主。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为商贸文化广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2012年4月8日16时2分许,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发生火灾,共有9间门面房受到烟熏和水渍损失,烧毁店铺内货架、货品等财物。2012年6月1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商贸文化广场阿依莲专卖店因本起火灾所导致的直接受损物品的价格进行认证。该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商贸文化广场阿依莲专卖店火灾直接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证结论为:商贸文化广场阿依莲专卖店在2012年4月8日发生火灾所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合计认证为: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陆佰叁拾玖圆整。本起火灾经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验,该消防大队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淮田公消认字(2012)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起火点位于货品仓库内东墙电闸处,可以排除雷击、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认定依据是:询问笔录19份、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火场照片、火场录像等证据证实。灾害成因为:该9间门面房店铺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部分店铺内未配备灭火器材等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速度快,造成损失较大。2012年12月25日,原告陈道会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道福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22393元,其中房屋租金损失187393元、房屋修缮费35000元。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道会于2013年1月5日申请原审法院对被告王道福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原审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田民一初字第002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查封王道福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地下人防市政步行街工程14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2020143)。被告王道福于2013年1月17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2012年4月8日16时2分许在淮南市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发生火灾的起因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未予受理等原因,被告王道福方于2013年7月11日表示不再申请鉴定,要求本案予以开庭审理。被告王道福于2013年3月4日以“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者,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10日通知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一审争议焦点是:一、本起火灾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为多少;二、原告合理的损失数额应为多少。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陈道会所有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一定损失,该事实清楚,予以确认。该起火灾,经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并作出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起火点位于货品仓库内东墙电闸处,可以排除雷击、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灾害成因为:该9间门面房店铺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部分店铺内未配备灭火器材等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速度快,造成损失较大。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责适当,予以确认。被告王道福经营蜘蛛王皮鞋店的仓库疏于管理,出现起火点,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此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物业的管理者,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物业消防安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扑救,从而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其已对商贸文化广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例行检查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适当履行职责与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对此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陈道会租赁的经营房屋自身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的瑕疵是造成本次火灾灾害的部分成因,故本案中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根据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王道福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30%,原告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陈道会因本起火灾遭受的损失为:①房屋租金损失,陈道会房屋的原承租人因本起火灾停止经营,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因陈道会已将承租人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的租金退还,现陈道会主张租金损失,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114天房屋租金损失187393元,与事实相符,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②房屋修缮费,该房屋失火后进行修缮系客观存在的事实,但陈道会现主张房屋修缮费,系原房屋承租人董拥军直接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中含有的项目。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证(2012)19号田区商贸文化广场阿依莲专卖店火灾直接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中已明确房屋失火损失项目中含有室内装修鉴定金额38000元,相关损失不可重复计算。该房屋受损需要恢复原状的项目应以价格认证结论书为准。故原告陈道会在本案中诉请房屋修缮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被告王道福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7393元×50%=93696.5元;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1666元×30%=56217.9元;原告自行负担187393元×20%=3747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道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道会房屋租金损失187393元的50%,合计93696.5元;二、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道会房屋租金损失187393元的30%,合计56217.9元;三、驳回原告陈道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道会、王道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道会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20%的责任;房屋装修费38000元不是重复计算,应当予以支持。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一、第二项,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各项损失222393元。王道福答辩称:上诉人陈道会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自身未经市政规划,其存在过错,应当对火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是适当的。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王道福将有关情况向消防部门汇报,上诉人陈道会的损失包含在评估报告中,其再主张评估报告之外的损失不能支持。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陈道会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使其尽快恢复经营,得到合理赔偿,故我公司没有上诉。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比例分担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王道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本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道福上诉称: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认定上诉人王道福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上诉人王道福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房屋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尽消防安全管理之责,主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陈道会对出租的房屋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店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主张114天租金损失没有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王道福不承担赔偿责任。陈道会答辩称:上诉人王道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火灾是由王道福仓库失火导致的,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各个商铺都有物业管理,都是经过商贸广场的批准的,我方不存在失察的过错。有没有防火墙并不是商户应当知道的事项。该火灾的直接原因就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物价评审从900多万降到100多万元,给商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物业也是存在一定的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陈道会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使其尽快恢复经营,得到合理赔偿,故我公司没有上诉。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比例分担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王道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商户本身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中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划分。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关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房租损失,陈道会房屋的原承租人董拥军因本起火灾停止经营,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因陈道会已将承租人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的租金退还,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陈道会因本起火灾造成房屋租金损失客观存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该房屋的租赁期限是自2009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租金为600000元/年,因此陈道会主张房租损失按每年600000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董拥军解除合同后,陈道会于2012年5月25日与陆晨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陈道会于2012年7月10日将房屋清空并交付给陆晨阳,并给予陆晨阳22天免租期供陆晨阳装修房屋。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局消防大队7月20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后,陈道会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陆晨阳使用,因此陈道会主张114天房租损失没有依据,房租损失应当按照103天(2012年4月9日-2012年7月20日)计算。综上,陈道会因火灾造成的房租损失为169315.07元(600000元/年÷365天×103天)。对于房屋装修费,该房屋失火后进行修缮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认证(2012)19号田区商贸文化广场阿依莲专卖店火灾直接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中已明确房屋失火损失项目中含有室内装修鉴定金额38000元,但该损失是室内装修费用,而陈道会主张的是房屋修缮费用,两者并不重复。陈道会主张房屋修缮费35000元,有淮南金信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决算单及发票佐证,因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陈道会的损失合计为204315.07元。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院认为,该起火灾经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验并作出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起火点位于货品仓库内东墙电闸处,可以排除雷击、放火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灾害成因为:该9间门面房店铺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部分店铺内未配备灭火器材等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速度快,造成损失较大。对于鉴定结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仓库是物业的专有部分,王道福作为淮南市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A1楼东门面房蜘蛛王皮具店货品仓库的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和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认定火灾是王道福仓库内电气线路故障或遗留火种所引起,但已经认定了起火点是位于货品仓库内东墙电闸处,王道福作为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未尽到完全管理义务的责任。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王道福仓库起火直接引起此次较大损失火灾,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众聚集场所物业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维护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经营房屋自身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的瑕疵,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速度快,是造成较大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管理过程中部分店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定期安全检查。因此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火灾的发生,与火灾的发生及造成较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陈道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出租的房屋存在未经市政规划、部分相邻门面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的瑕疵,没有尽到防火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王道福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30%,原告自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依据上述陈道会损失数额及各方责任比例,王道福应赔偿陈道会各项损失合计为102157.54元(204315.07元×50%),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陈道会各项损失合计为61294.52元(204315.07元×30%),陈道会自行负担40863.01元(204315.07元×20%)。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部分不清,部分判决结果欠妥,上诉人陈道会、王道福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道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陈道会房屋租金损失204315.07元的50%,合计102157.54元;三、被上诉人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陈道会房屋租金损失204315.07元的30%,合计61294.52元;四、驳回上诉人陈道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由陈道会承担927元,王道福承担2318元,淮南市旭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91元。财产保全费1631元,由王道福承担957元,陈道会承担6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上诉人陈道会承担751元,上诉人王道福承担1877元,淮南市旭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宫轶男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传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