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陈飞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陈飞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342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飞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王胜利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冀F×ד长安”牌小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万元,并已经依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胜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飞虎驾驶的现停放在××停车场的冀F×ד长安”牌小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二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