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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陈飞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陈飞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342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飞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申请人王胜利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对冀F×ד长安”牌小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万元,并已经依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胜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飞虎驾驶的现停放在××停车场的冀F×ד长安”牌小客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二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