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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泽群与何永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泽群,何永家,曾伟忠,曾国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群,男。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月欣,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家,男。委托代理人刘红生,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曾伟忠,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曾国成,男,汉族。原审第三陈志贤,男。委托代理人王明文,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月欣,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泽群为与被上诉人何永家、原审第三人曾伟忠、曾国成、陈志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泽群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陈泽群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泽群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为676元,由上诉人陈泽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