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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文照与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森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照,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朱文照,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30号邻尚居1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郭朝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金森,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森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朱文照货款人民币111668元,并自2002年1月1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应承担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2260元(划拨时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1500元),但余款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金森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老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志雄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李 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