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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忠军与汪文秀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军,汪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军,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木工。被执行人汪文秀,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忠军申请执行汪文秀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忠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文秀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忠军1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忠军对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汪文秀交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