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尤进胜与诸城华盛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进胜,诸城华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尤进胜。被执行人诸城华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谭忠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诸朱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诸城华盛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诸城华盛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