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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李东奇、刘庆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李东奇,刘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被执行人李东奇。被执行人刘庆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2)寒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车辆损失等共计51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庆春、李东奇的银行存款5627.62元(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