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某某有限公司,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某,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某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道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