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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斯芝荣与楼文兵、楼荣根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文兵,斯芝荣,楼荣根,贾根生,楼文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文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芝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荣根。原审被告:贾根生。原审被告:楼文正。上诉人楼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斯芝荣、楼荣根、原审被告贾根生、楼文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楼文兵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文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