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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友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黄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友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890、1891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友强购买的,由长春三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大街以东、绕城高速以北,项目名称月伴林湾一期第3#【幢】2【单元】2004号房,房号:2004,建筑面积:92.73m²,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72606号,丘地号:3-71/13-3的房屋。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于韵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