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诚与王宝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诚,王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宿埇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程诚,男。被申请人:王宝,男。申请人程诚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宝给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据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诚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232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