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兆水与古田县吉巷乡韦端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水,古田县吉巷乡韦端村村民委员会,陈上堤,陈长溪,陈浙江,陈海水,陈平俤,陈贵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兆水,男,194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被告古田县吉巷乡韦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陈长熙,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利建,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上堤,男,193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第三人陈长溪,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第三人陈浙江,男,193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第三人陈海水,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第三人陈平俤,男,66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第三人陈贵金,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吴祖京,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民,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水诉被告古田县吉巷乡韦端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水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兆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章平审 判 员  胡丽晶人民陪审员  林彩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光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