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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终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闵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闵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红梅。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闵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庞海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靖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