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XX与吴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承办人审核人庭室负责人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忠良,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全民一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XX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忠良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南岳山庄0#楼二单元501室的一套房产的产权[房产证号:全房字第××号、土地证号:全国用(2007)第&tim**;×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XX名下,相关费用由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杨明瑜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