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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孙志良假释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号罪犯孙志良,男,48岁,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孙志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孙志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志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