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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井敏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井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高井敏,女,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蒋福安,河北理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祥,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号。委托代理人余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高井敏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井敏委托代理人蒋福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7日,马德全驾驶原告所有的冀B688**小型轿车与车牌号为晋KS13**货车尾部相撞后,又与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路产损失的后果。经交警认定,马德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原告所有的冀B688**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10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方请求法院依法核实马德全的驾驶证、行驶证、体检回执等,原告诉求的总损失需扣除本次交强险无责方无责免赔的金额;原告诉求根据车辆年限可推定为全报,我方可根据市场确定车辆所剩残值后扣除残值赔付;我方不承担公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南理增5楼2门6号驾驶员马德全驾驶原告高井敏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688**的小型客车,沿京昆高速行驶至石家庄方向204公里+710米处,因雨天路滑,车辆转圈与中间车道正常行驶的车号为晋KSI3**货车尾部相撞(货车驶离),后又与左侧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唐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392082201300073号认定,驾驶员马德全应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8月9日,高速交警唐县大队委托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B688**事故车进行损失评估,车辆损失估损金额为80090元。原告方付公估费8000元、施救费4500元,保定高速公路出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路产赔偿费专用收据1630元、拆检费8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220元。另查明,该冀B688**小型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古冶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上有原告的起诉、被告代理人的答辩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驾驶员马德全驾驶原告高井敏所有的冀B688**小型客车因雨天路滑与车牌号为晋KSI3**货车尾部相撞后,又与中央护栏相撞,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唐县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德全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该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原告高井敏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古冶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均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故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高井敏车损费80090元、施救费4500元、路产赔偿费1630元、拆验费8000元、公估费8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22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