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金兰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兰,李之红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兰,女,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英文、秦哲,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之红,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徐金兰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秦英文、秦哲,被上诉人李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颖审判员 聂洪文审判员 郑金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