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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邱某某,女,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