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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杰与骆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骆志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胡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骆志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