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安琪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被执行人安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仲崇刚所有的辽BQ32**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