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裕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森,关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森,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关代志,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