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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裕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森,关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裕民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森,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关代志,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张继森与关代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