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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赵×1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1,男,1960年4月28日。因赌博于2008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流氓罪和私藏枪支罪于199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4)第0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赵×1伙同顾x(绰号:六姐,另案处理)、李x1、孙x、范x、曾x、代x、李x2、方x、桂x(均已判刑)在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金航线娱乐有限公司内以”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赵×1负责为赌场提供送筹码、打扫卫生等服务,并领取工资。被告人赵×1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起赃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书证;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书;娱乐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同案犯李x1、孙x、范x、曾x、代x、李x2的供述;证人刘×、栗×、贺×、王×、赵×2的证言;被告人赵×1的供述、户籍及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1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1系从犯,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够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艳淼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