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民一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陈树田、杨文英与杨树林、王永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田,杨文英,杨树林,王永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民一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田,男,1956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锦州石化公司钳工车间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英,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诉人陈树田。(系上诉人陈树田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殿申,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林,男,192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顾晓丽,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永毅,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锦州石化公司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陈树田、杨文英因与被上诉人杨树林、原审第三人王永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树田、杨文英自愿撤回上诉,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树田、杨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树田、杨文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为1656.5元,由上诉人陈树田、杨文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赖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