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桂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桂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24号申请人:潘桂芬。申请人潘桂芬申请宣告余小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桂芬起诉称:其夫余小宾原系“浙椒渔75059”船船员。2012年2月19日2时40分许,被申请人余小宾所在船舶在203海区9小区航行时与“浙岭渔6917”船发生碰撞,被申请人余小宾落水。落水后虽经周边船只共同协力寻找,却无余小宾的踪影。被申请人余小宾落水时正值三九严寒,海水冰冷,其已无生还可能。为此,向本院申请宣告余小宾死亡。经查:余小宾,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浙椒渔75059”船船员,原住浙江省��岭市松门镇松南村天竺南延66号,与申请人潘桂芬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9日2时40分许,被申请人余小宾所在船舶在203海区9小区航行时与“浙岭渔6917”船发生碰撞,被申请人余小宾落水。落水后虽经周边船只共同协力寻找,却无余小宾的踪影,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4日登报发出寻找余小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余小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余小宾出海作业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