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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民终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牛东,苓���霞,张惟,赵柱昌,赵永忠,XX龙,周大伟,吕卫东,王灏,张士春,陈鹏,张少腾与张莉,李佳怡,李荣,李文兰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1,陈X,张XX,李X,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终字第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XX,男,汉族,1988年9月5日生,华能华家岭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苓XX,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1,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族,1984年1月3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男,汉族,现年39岁,职业、暂住地同��。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1,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汉族,l990年1月24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职业、暂住地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汉族,2003年10月10日生,学生。法定代理人张X,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1945年9月28日生,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47年1月15日生,退休职工。上诉人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与被上诉人张X、李X、李X、李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安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原告张X、李X、李X、李XX与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送达了原告张X、李X、李X、李XX的民事诉状副本及本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2013年11月5日,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以其在定西市通渭县XX乡XX村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X、李X、李X、李XX近亲属李XX生前和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等在位于定西市��定区XX小区的“XXXX”酒店用餐后,因“窒息、醉酒”等致李XX死亡,该侵权行为地在本院管辖地范围内,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牛XX、苓XX、张X、赵XX、赵X1、陈XX、周XX、吕XX、王X、张XX、陈X、张XX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12人均居住、工作在通渭县XXX乡已超过一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等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通渭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即经常居住地)在定西市通渭县,但侵权行为地在定西市安定区,故本案通渭县人民法院和安定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被上诉人张X、李X、李X、李XX已选择向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安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故本案应由已受理案件的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史宏伟审判员  郭戍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