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建秀与郝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秀,郝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265号原告王建秀。委托代理人郑大伟。被告郝海英。原告王建秀诉被告郝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秀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郝海英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萍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