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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建秀与郝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秀,郝海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265号原告王建秀。委托代理人郑大伟。被告郝海英。原告王建秀诉被告郝海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秀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郝海英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萍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