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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刚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228号原告赵刚,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王伟,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赵刚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乌日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