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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罪犯关渝雄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235号罪犯官渝雄,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了(2011)广安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渝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官渝雄现应于2013年12月3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撤回李洪阳、官渝雄减刑》的函。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川达狱(2013)减字第68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四川省达州监狱。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