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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王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被执行人王立信,男,住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立应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229.52元、利息、相关费用、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执行中被执行王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20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涛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蕾 来源:百度“”